法院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原告共向被告转款35万元。对于其中5万元属于借款并且被告已经归还的事实双方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转款中的另外3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的事实。本案中双方就该30万元的性质并未达成书面的合同,双方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可。但综合整个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对于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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