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T某与被告T某1为父子关系。2015年2月,被告还未成年,原告即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此房由原告出资并办理相关手续。交付房屋后,亦由原告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原告与被告均入住。原告在2017年2月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房产登记在被告的名下。被告成年后便出了此房屋,原告便要求被告帮助其将此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被告却认为该房应该归自己所有而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认为,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属于赠与行为,且房产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赠与行为已经成立,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转移房产登记。两方协商无果,最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被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