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行政区划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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