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原先上班八小时,现改为十二小时(中间休息二个半小时),我不能胜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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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加班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若超出时间不进行补偿,你所在的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维权。
3、需要按照下列情形向你支付加班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若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的工作时间,单位更改工作时间应该与员工进行协商,若单方面更改时间,你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请求支付经济赔偿。
5、你因为公司没有提供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条件解除合同,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X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行动建议1.与公司协商,释明法律规定。2.协商解决,要求公司财政部门支付足额加班费。3.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4.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起诉。5.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等相关证据。#p#分页标题#e#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