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具备监护义务时,法院可以指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其它指定的监护人,来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如果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加入指定监护的条文,就是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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