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责任主要集中在《环评法》第32、34、35条的规定中,针对的主要是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既有刑事责任,也有行政责任。而只有在建设项目存在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预审环评文件时,才涉及到该行业主管部门,也主要是就乱收费问题,而且没有刑事责任。
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2878阅读 2022-02-18
本案发生于2015年8月。舒某1与村委会发生争议,与舒某二一同将村委会和会议室的门口用砖墙堵住。
当日,某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案受理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当日便对舒某一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但是未对舒某二予以处理。
2019年3月,根据原报案人的反映。某公安分局再次调查处理,给予舒某二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舒某二不服,向某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确认某公安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是其违法情形不足以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后舒某二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安分局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判决撤销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理由如下:
某公安分局已经对舒某一作出了行政处罚。针对同一案件,案发三年后又对舒某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首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效率原则,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其次,对于严重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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