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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这里所指的隔离是指非确诊患病的人员,经过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因疑似而经隔离或医学观察,导致员工不能正常劳动的情形。像一些从疫情高发区,比如武汉、湖北某些地市返京,可能需要进行在家自我隔离14天,这是非常必要的。这种自行居家隔离并非属于上述隔离的情形,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