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租金不能按月(季度)分摊计税,应当在收到租金的当月(季度)全额计入销售总额。但是,“其他个人”例外。其他个人,指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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