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应该由单位负责人领取,一般来说,工程款给予的对象是有权就工程款拖欠问题提出诉讼的主体人物。
(一)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
(二)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
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三)合作建设、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或合作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或合作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