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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类人经批准可以生育3胎: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规定生育三胎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还能按照一胎、二胎的补贴标准,享受产假和生育待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