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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会费是不违法的。
2007年11月21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颁布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