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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定中重新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额做了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规定中的民间借贷保护利率并不是确定的,随着每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变化而变化,比如说,7月20日的利率是3.85%,那么同期的最高民间借贷保护利率就是15.4%,这一方面保护了市场经济环境,减轻债务人的还贷压力,另一方面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也给借贷人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

其实,这次《规定》的修改只是计算方式的修改,并未修改实质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原《规定》的计算依据的是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而得出24%的保护利率,目前人民银行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定权,保护利率随之而产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