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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1日,于某某与某县卫生局签订了某县特区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度某某自愿定向到某县滑石乡卫生院工作。若被批准录取,入学后勤奋学习,毕业后按定向分配地点报到。毕业证书由某县卫生局保管5年,若不信守合同,原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消毕业分配资格。定向时间为5年,5年内不向外省、市县和其他系统调动工作2000年9月原告某某按合同约定被录取到中医学校就读,2003年7月完成学业,取得了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但被告某县卫生局以国家政策处于调整期为由,拒绝属行合同义务。原告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