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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七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遗属户
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月起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其遗属符合前款条件之一的,领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领取病故军人定期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