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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四)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五)据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七)据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八)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十一)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十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
(十四)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行为;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
(十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十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