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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二是只能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而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论其是合法的实际施工人(即合法分包项目),还是非法的实际施工人(如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施工、借用资质施工)。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是相对容易的,如违法的分包或者施工合同,施工单、工程量确认单等等证据皆可,而其要确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则该举证就不容易了,因此,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时,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是确定的,则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而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是有争议的,则法院需要先行确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案件管辖,或者虽约定了案件管辖地,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则实际施工人可在不动产所在地起诉发包人,由法院裁决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