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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证一、办理条件: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二、申请材料 :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三、办理程序 :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
2、村委会调查落实
3、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
4、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5、报县民政局审批
6、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
7、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四、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