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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来看,客户名单属于常见的和典型的经营信息,因此可以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客户微信能否则最终认定为商业秘密,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件外,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还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这也是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与普通的客户名单得以区别的标志。(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因为作为经营人员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开发经营渠道,而在此过程中他必然会掌握一些客户,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其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