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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5年,甲向乙(亲兄弟)借钱12万元从商,几年后亏损欠乙6万元,就将一套楼房抵给乙还债(立有字据)。当时甲与父母及三个妹妹一同生活,此房是家人共同出资所建(包括在外工作的其他兄妹),故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甲不是房屋产权人,以房抵债是父母之意。5年后,楼房要拆迁,某镇政府与乙签订了《协议》,甲在场,也认可以房抵债的实事。2018年,乙分到五套抵迁补偿房,甲见财起意,否认一切,并拿出过去从商时私自办理的房产证与乙对博公堂抢夺房屋产权,甲的做法是否合理,其他家人应该支持谁?请解答。谢谢!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