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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2日,原告我在一建筑工地上班,我是土建工班砌墙的砌筑工人,工地一负责人在下午4点过快下班时给我安排了一堵墙要我砌,我当天只起了一个头,做了一点,就下班了,第二天(23日)早上8点过一点我刚到工地,当我走到昨日刚开了一个头的地方,却发现自己昨日布置的现场已被破坏,正在疑惑不解时,我一个同事领着他双胞胎哥哥径直向我走来,见我就质问,这是谁起的头,我回答是我,他又问你晓不晓得这周围的墙都是我做的,我说不知道,我是领导安排我做的,他说,他(领导)叫你做你就做,你是不是想找打挨了,我回,你打嘛,你来打我看看,谁知道站在他旁边他哥哥就推了我一掌,谁知我同事就顺势狠狠的一记重权打在我的脸上,我在没有任何思想和动作准备的情况下,就下蹲倒地了,他二人就紧跟着扑了上来将我按在地上将我三根脊柱横突打断三根,肋骨打断一根,右肾打烂为肾挫伤,脸上,身上,四肢都伤痕累累,右肩的疼痛持续到8个月之后,血尿就长达二十多天,后经我当地分局公安分局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后我又去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当时公安派出所说轻伤属自诉案,要我自己写诉状向法院起诉,可因我不懂,律师当时要价2万,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