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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之前,工伤保险条例还没有出台,也没有工伤保险机构,那时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的,是专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各个国有企业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设有工伤管理部门,一把设在劳资科(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在24小时之内,死亡的在三小时之内必须快报给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并且立即通知劳资部门,死亡或者重大事故,在24小时之内上报给当地政府安全生产部门以及本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工伤事故报告随后填写报给劳资部门,由工会,劳资,医院等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工伤职工所需治疗的费用以及伤残补助,死亡待遇,假肢等费用都由单位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工伤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