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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未尽监护义务,需要承担责任。
《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横过道路理应由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未成年人在有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擅自走动且监护人不在场,明显监护人未尽到保护等义务,对于小孩受伤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同时监护人没有认真履行教育、监护义务,对发生的交通事故,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