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您好,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其中第三款提到: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如果违反了第九条规定中广告不得有的情形的,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