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二是监督权。包括听取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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