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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主要针对于法律、事实、条件等因素非常清晰明确的许可事项,可以即时作出行政许可规定。
20日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期限,在法律、法规没有另外规定,也没有其他需延长许可期限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应在20日内出作决定。
在原则性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迳行作出延长10日的行政决定,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之申请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延期需要什么样的理由,但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自身的原因而随意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