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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唐春笋,男,汉族,1985年2月9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路5号百树园小区4栋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2132****02092010
女方:伍敏,女,汉族,1990年11月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路5号4栋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2132****11043622
男方与女方于2013年年9月认识,于2014年5月8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8月7日生育儿子唐宸景/2021年2月4日生育女儿伍宥姝。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到两个孩子大学毕业为止。男方应于每月的1日前将抚养费汇入指定的工商银行帐号:此抚养费不包含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
三、女方抚养孩子期间所有的生活杂费,房贷,车贷,教育费,医疗费均由男方负责。
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4次探望或带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夫妻存款10万,2万归男方所有,8万归女方所有。
⑵房屋:婚后购买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路5号4栋3单元401室的房地产所有权仍归唐宸景所有。房贷由男方偿还。唐宸景年满18岁后男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婚后购买的长城哈佛M6车牌号 苏AJP061归伍敏所有。
⑶无论男方是否再婚,其名下财产全归唐宸景伍宥姝继承。
(4)如果男方因公伤亡病死其赔偿款分配如下:唐宸景分得百分之六十,伍宥姝百分之二十,伍敏百分之十。
(5)如男方因病,伤残不能参加工作,房贷将有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女方可以房主身份变卖房产,所得费用唐宸景分得百分之六十,伍宥姝百分之二十,伍敏百分之十。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车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1.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4.男方再婚后户口须立即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1000元。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唐春笋女方:伍敏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