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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