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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被告缺席判决且未履行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法官助理不清楚本案详细的发生过程;存在误解,是看了被告发给原告的诽谤信息后被原告打印出来同步至法院,且该法官助理不慎将误解转告至原告的同学(另一个案件的法官助理),该同学一气之下与原告断联。将近结案时原告写了一份书面材料,还原本案具体发生的来龙去脉;并用标题注明类似笔录作为对本案的一个闭合资料,上面完整的记录了被告借钱之前如何与原告相识、设局铺垫、骗取信任借钱,拖着不还钱以及等等到强制执行完毕覆盖了所有环节很详细;这样法官助理看了误解会消除,也起到对本案的闭合作用。最后可以提交这个闭合资料并跟卷宗放在一起么?这样做是否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