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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快递公司对给据邮件的损害按照以下要求赔付: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或是所有毁损的,依照保价额赔付;一部分毁损或是内件缺少的,依照保价额与电子邮件所有使用价值的占比对电子邮件的具体损害给予赔付。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毁损或是内件缺少的,依照具体损害赔偿,但最大赔偿额不超出所扣除资费套餐的三倍;包裹信件件遗失、毁损的,依照所扣除资费套餐的三倍给予赔付。邮政快递公司理应在运营场地的通告中合出示给客户的给据邮件票据上,以得以造成客户留意的方法注明前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