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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定中院再审的民事案件有审理期限的规定。 具体的审限规定,要根据是对判决或裁定进行的再审,及原判决或裁定是一审还是二审时所作出的等实际情况来分析,具体的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