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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诉讼费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讲,这类拖欠货款纠纷的案件比较简单,可以比较轻易预计判决结果,基本都会胜诉;
所以,公司支付的诉讼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而不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02
罚息的会计处理
罚息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还是当做营业外收入,亦或者冲减财务费用呢?
一般而言,法院判罚的利息是基于合同约定应收的金额计算的。实质上是一种资金占用费,因为客户延迟支付货款原因。所以本质上是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比较恰当;当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我也觉得合适;
03
实务中的各种情景
①:不收罚息,只收本金及诉讼费
有些公司基于前期客户的合作关系。
法院判决后,仅仅要求收回本金及诉讼费即可,免除罚息。
这时候,个人觉得这种情况属于“债务重组”。
如果“利息”能基本确定能够收到,则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能达到“基本确定”,最好是做了诉讼保全之类的动作;
否则基于前期不良的欠款记录,很难确认为为“基本确定能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