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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盗窃”信用卡就是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使用”信用卡就是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盗窃信用卡有明显的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即秘密窃取,而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侵犯财物的所有权,而财物应当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物品,信用卡也是一种有价凭证,是财物的一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盗窃信用卡犯罪中还有试用这一行为,使用即为冒用,有诈骗的性质,是银行误认为是合法持有人而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因此盗窃信用卡并非单一的定性,而是盗窃与诈骗的结合,属于信用卡犯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