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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安徽省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伟、史孔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218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836(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040009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