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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2)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民政和公安等工作;
(4)依法任免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6)监督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乡镇级政府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