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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取舍证据,从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致使法院依据不全或虚假事实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或执行,获取他人数额较大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因此也有虚假诉讼、诉讼诈骗、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欺诈之称。诉讼欺诈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由特定当事人推动的,违背法治精神的诉讼行为,是一种利用诉讼机制掩盖其非法目的的诉讼侵权行为,它的最终目的是获取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其侵权手段借用了国家正当的诉讼机制,形式的合法性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一般不易识别,而且这种恶意行为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实体权利,而且还侵害了诉讼程序中所必须具备的司法权威性、公信力。近年来,诉讼欺诈行为频发呈全国蔓延趋势,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