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观点认为政府与投资者在招商引资协议中的法律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招商引资合同的主体地位不平等。政府给予投资者的优惠政策是建立在政府公权力之上,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其次,政府在招商引资协议中享有行政特权。政府在招商引资协议中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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