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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程序:
①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③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和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