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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总工发[2011]77号)规定,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有以下待遇:
1、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
2、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4、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