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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民政局
申报材料:
1.提供原始材料(伤残评定审批表、医务证明书);
2.遗失证件要求补发的,需附登报遗失启事和本人申请
办理程序:
(1)伤残人员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供原始材料(伤残评定审批表、医务证明书);遗失证件要求补发的,需附登报遗失启事和本人申请;
(2)县(市)、区民政局审查后填写《革命伤残军人退役换证登记表》或《补办伤残证件审批表》以及伤残证件,报民政局审核;
(3)市民政局审核(时间30天),呈报省民政厅审批。
承诺时限 :市民政局审核(时间30天),呈报省民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