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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