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让你久等了。违法行为人潘**,男,证件号码: ********** ,1960年05月07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现住 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 。
现查明2016年5月9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潘**、梁永行、韦志军、韦忠慰、吴家斌 、覃国云 、毛梁宁、贲永亮、覃仕宏、覃仕军、黄雷 、樊显福等12人,在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良村村小村屯1号覃仕宏家客厅以“抓玉米籽”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下注10元至300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潘**及同案人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的赌资以及赌博工具“玉米籽”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贰仟元,收缴赌资壹仟贰佰贰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对潘**的行政拘留由宜州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送至宜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27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宜州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缴纳罚款及赌资。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河池市公安局或广西宜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