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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这里仅指书面警告)处罚的,作出送达同时,即完成了执行,其不再具有后续能进行强制执行的必要和可能。
交警及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处罚决定生效后,即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