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姓名可以不公布。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原则上应写明证人姓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对涉及隐私问题或者其他经说服仍不愿公开姓名的证人,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隐去真实姓名,用“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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