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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但两点问题需特别注意:其一,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二,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建筑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分,而并不能及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