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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税法对于当月工资薪金与企业年金合并后的金额,超过免征额的,另有规定: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在这部分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要作为该员工单独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本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公司设立企业年金,如果员工未能在企业工作满一定期限,或者出现了其他违法年金计划的条款,企业就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的年金计划,则企业缴费部分可能未必能全额计入员工的个人账户,这样就会出现员工已经为这部分企业缴费的年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部分企业年金最终却未能到达自己的个人账户的情况。我国税法对于这种情况明文规定:可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