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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县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 县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 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
6. 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 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