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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