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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 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一)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二)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