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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1)公墓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 (2)民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形式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3)初审同意的,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 (4)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 (5)省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 (6)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