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与一般药品的流通有不同特点。为了防止一些对人体危害严重的疾病流行,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国对不少预防性生物制品都是由政府免费向群众提供的。同时,由于预防性生物制品的受用群体庞大,有些预防性生物制品集中在某一期限内,数万人次、甚至上亿人次使用,对制品质量控制和流通、发放、使用的管理必须十分严格。因此,我国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一直实行与一般药品不同的特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应当有适量的储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并且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使用。为适应对预防性生物制品流通实施特殊管理的需要,本条授权由国务院制定预防性生物制品流通管理的具体办法。